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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------食品标签通用标准


          2015-11-16 15:32:23

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          GB 7718-94
         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
          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ing of foods
        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                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、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。
                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。
           
          2 引用标准
                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
                 GB 1343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
           
          3 术语
          3.1 食品标签
                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、图形 、符号,以及一切说明书。
          3.2 预包装食品
                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 ,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。
          3.3 容器
                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 ,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,也包括包装纸 。
          3.4 食品添加剂
                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、香 、味 ,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,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或天然物质。
          3.5 配料
                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(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)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。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。
          3.6 保持期(最佳食用期)
                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 ,保持食品质量(品质)的期限。在此期限,食品完全适于销售 ,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(品质);超过此期限,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。
          3.7 保存期(推荐的最终食用期)
                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,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;超过此期限 ,产品质量(品质)可能发生变化,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。
          3.8 固形物
                 含有固 、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 ,不包括何溶性固形物 。
           
          4 基本原则
          4.1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,不得以错误的 、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。
          4.2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,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、图形 、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。
          4.3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 ,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,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。
          4.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,必须通俗易懂 、准确 、科学 。
           
          5 必须标注内容
          5.1 食品名称
          5.1.1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。
          5.1.1.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 ,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。
          5.1.1.2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,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。
          5.1.2 在使用“新创名称” 、“奇特名称”、“牌号名称”或“商标名称”时 ,必须同时使用5.1.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。
          5.1.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、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,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。
          5.2 配料表
          5.2.1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,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。
          5.2.1.1 配料表的标题为“配料”或“配料表”。
          5.2.1.2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 。
          5.2.1.3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,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 ,再在其后加括号,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。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,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%时 ,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,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。
          5.2.2 各种本料必须按5.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。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 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。
          5.2.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(指发酵产品,如酒 、酱油 、醋等),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,可用“原料”或“原料与配料”代替“配料” ,并按5.2.1.2条的规定标注。
          5.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
          5.3.1 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,按以下方式标明:
          a.       液态食品,用体积;
          b.       固态食品 ,用质量;
          c.       半固态食品,用质量或体积 。
          5.3.2 容器中含有固、液两相物质的食品,除标明净含量外,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,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。
          5.3.3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 、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 ,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。
          5.4 制造者、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
                 必须标明食品制造、包装、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。
                 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、地区(指香港、澳门、台湾)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。
          5.5 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
          5.5.1 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、保质期或/和保存期。
          5.5.1.1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、月 、日。
          5.5.1.2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持期或保存期:
          a.       “最好在……之前食用”,或“最好在……之前饮用”(用于保质期);
          “……之前食用最佳”,或“……之前饮用最佳”(用于保质期);
          “……之前食用” ,或“……之前饮用”(用于保存期)。
          b.       “保持期至……”;
          “保存期至……” ;
                 c.  “保质期……个月”;
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“保存期……个月”。
          5.5.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,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。
          5.6 质量(品质)等级
                 产品标准(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)中已明确规定质量(品质)等级的食品,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。
          5.7 产品标准号
                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。
          5.8 特殊标注内容
          5.8.1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,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“辐射食品”。
          5.8.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 ,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。
           
          6 允许免除标注内容
          6.1 当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 ,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 ,可免除5.2和5.5~5.7条的内容。
          6.2 产品标准(国家标准 、行业标准)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的食品,可以免除保质期或保存期。
          6.3 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、地址和产品标准号。
           
          7 推荐标注内容
          7.1 批号
                 由食品的生产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方法,标明食品的生产(分装)批号。
          7.2 食用方法
                 为保证食品的正确食用,可以在标签上标明容器的开启方法、食用方法、每日推荐摄入量、烹调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。必要时可以在标签之外单独附加说明 。
          7.3 热量和营养素
                 可以按GB 13432的规定,标明热量和营养素的含量。
           
          8 基本要求
          8.1 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。
          8.2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 ,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;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、易于辨认和识读。
          8.3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,必须清晰、简要、醒目。文字、符号、图形应直观、易懂,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。
          8.4 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。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。
          8.5 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。
          8.5.1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 ,但必须拼写正确,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。
          8.5.2 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 ,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 ,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。
          8.6 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,如 :
                 质量单位:g或克,kg或千克 ;
                 体积单位:mL 、ml或毫升,L或升 。
           
          GB 7718-1994 《食品标签通用标准》第2号修改单
           
          本修改单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8年11月6日以质技监国标函第127号文批准 ,自2000年1月1日实施。
           
          5.2.2条采用新条文:
          “ 5.2.2各种配料应按5.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。食品添加剂应使用GB 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;其中 ,甜味剂 、防腐剂、着色剂应标明具体名称。”
           
          注:本文本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1994年3月23日修改函和技监国标函(1995)208号文进行了修改。
           

         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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